1.文化作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:

(1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(2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(3)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(4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(5)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(6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(7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 (8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(9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(10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2.文化作品发布前必须要有相应版权或授权书;

3.版权有所争议的文化作品不得发布;

4.不得发布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,或为反动的、落后的、邪恶的、非法的社会势力、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、歌功颂德,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;

5.脱离国情,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,宣扬奢华生活的文化作品不得发布;

6.违背基本史实,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、历史事件“翻案,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、历史事件正名的文化作品不得发布;

7.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化表现的文化作品不得发布。